一级建造师考试《工程法规》知识点: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
1Z3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
一、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
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,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、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
二、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
1.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,应当具有生产(制造)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(起重机械需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、提交使用说明书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,不得出租、使用:
(1)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;——淘汰的
(2)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;——旧的
(3)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;——不达标的
(4)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;——没档案的
(5)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。——没保护的
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(1)、(2)、(3)项情形之一的,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,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三、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、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
1.在施工现场安装、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、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,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;应当编制拆装方案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;安装完毕后,安装单位应当自检,出具自检合格证明,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,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
2.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、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,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;经检测不合格的,不得继续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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